关于开展部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: 按照《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》(环发〔2004〕138号)要求,现组织开展部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评估工作。 请建设3年以上的实验室(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)按照......相关格式和要求如实填写《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自评估报告》(见附件2),并将加盖依托单位公章的纸质件于2018年6月25日前报送我部,电子版发送至 cuiweiwei@。 评估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。请各相关实验室认真准备。我部将采用定量评价和末位淘汰等方式,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监督管理。